
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动机生产单位,具体规定如下:
- 首部:包括产品系列代号、换代符号和地方、企业代号,有制造厂根据需要自选相应的字母表示,但须经行业标准归口单位核准备案。
- 中部:由缸数符号、气缸布置形式符号、冲程符号和缸径符号组成。
- 后部:由结构特征符号和用途特征符号组成。
- 尾部:区分符号。同一系列产品因改进等原因需要区分时,由制造厂选择适当的符号表示,后部与尾部可用“-”分隔。
改写后的文章: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动机生产单位,具体规定如下:
- 首部:包括产品系列代号、换代符号和地方、企业代号,有制造厂根据需要自选相应的字母表示,但须经行业标准归口单位核准备案。
- 中部:由缸数符号、气缸布置形式符号、冲程符号和缸径符号组成。
- 后部:由结构特征符号和用途特征符号组成。
- 尾部:区分符号。同一系列产品因改进等原因需要区分时,由制造厂选择适当的符号表示,后部与尾部可用“-”分隔。
注释: 1.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发动机生产单位,具体规定如下:
- 原文通过详细描述了发动机的组成和特征参数,符合用户提供的改写要求。